從事典當的人士稱為典當商,從事典當的地點一般稱為「當舖」、「押店」或「典當行」,行業一般分為典、當、按、押四類,「典當」一詞就是從這四種的典和當而來。
首先,需要借貸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當商估價,典當商以估價的某個百分比借出款項,並在借單的限期內保管借貸者的財物。如果借貸者能夠償還借款並繳交手續費,就可以取回抵押品,反之典當商會沒收抵押品並變賣,也可以收買方式取得抵押品,然後即時賣出。
為免接收賊贓,典當商通常應員警要求把貨品保留一段時間,一般21至30日不等。業者指有一些地區規定借貸者須出示身份證明檔(例如香港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反而在網拍和跳蚤市場,由於貨物往來不受監管,買到賊贓的機會更高。
長期以來很多人把典當與高利貸混為一談,但其實往往問題在於借款一方對行業不認識,或者 看不懂借條。
當舖的起源
古代中國的當舖一般認為大約於南北朝出現,當舖在歷史上還有典舖、解舖、解庫、質庫、長生庫、抵當所等不同的稱呼,但典當活動卻早已盛行。漢代時,典當在民間非常普遍,當時司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陽昌家裡去賒酒,有了錢以後再去把它贖回來。現代意義上的當舖卻是出現於南朝。
中國的典當業以「蝠鼠吊金錢」為符號,蝠與「福」諧音,而金錢象徵利潤。當舖的櫃檯高於借款者,故後者需要舉起抵押品,故接待員稱為「朝奉」。 在大門與櫃檯間有一木板稱為「遮羞板」,另外有「票檯」和「摺貨床」以進行交接手續;而當舖為多層樓房,用以儲存抵押品,而又因為典當業屬高風險行業,當舖建築亦有其要求。
典當業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業神,即財神、火神、號神。號房內供奉火神、號神,一為求財,二為避免災禍,旨在對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種貴重毛皮、衣料、綢緞、布匹遭受破壞;供火神防止發生火災。
在中國自中共建政後,典當業被視為剝削人民的活動,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舖才重新出現,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現在中國的典當行多為地痞流氓與官僚集團勾結牟利的產物,一般人很難取得特許經營權。相對而言,當舖在蘇聯時代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台灣當舖的環境
台灣的當舖,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部份當舖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俗稱「汽車當舖」)。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舖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舖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
台灣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首飾、珠寶等項當舖融資,以維生計。故而典當業鼎盛,月利率一度高達23%。1952年間台灣政府鑑於民營當舖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舖,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臺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臺北市中心)、城西(萬華)、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處公營當舖,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
台灣的當舖為特許行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營業。當舖業除收取月息(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當舖業法」管理當舖業者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條。台灣早期當舖業依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當舖業管理規則」管理(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