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貼現就是將票面上的價值轉換成現金,但在實務上來說,因支票都有所謂的發票日與兌現日,發票人須在兌現日前將支票上的款項存入銀行中,供持票人依法提出交換後將款項轉入持票人的戶頭中,若發票人未將錢存入則會發生跳票,此張支票亦是俗稱的芭樂票。
銀行支票貼現是一種通俗稱法,其實就是客戶拿了未到期之應收票據向銀行借款的方法。在承做之對象上,基本上除部份信合社接受個人外,借錢銀行業則限制為公司法人組織。
票貼本來指的是貼現,而貼現除限制票據之種類為本票及匯票(支票不得辦理貼現)外,票貼其方式是預扣依約定之利率計算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利息後,將餘款交付借款人,由於是預扣利息,其利率是固定利率,這種票據基本上要有交易行為,如經過買賣取得之票款等(不能自己開一張票去借或是去借張票來借),借錢且銀行承做此種有交易基礎之本票或匯票是視為擔保放款。
然實務上,銀行承做時除要逐筆查核是否有交易行為取得之票據外,尚要逐張去計算貼現息,票貼操作太過不便,且很多票據是支票型式無法辦理,故很少有銀行辦理。 目前銀行之票貼多數是以客戶提供一批未到期票據,銀行就其提供之總數打個折借給客戶,也不再去逐張計算貼現息,該批票據到期日不盡相同,但陸續到期進帳後就沖還借款,票貼這種業務稱為墊付國內票款,嚴格說已非票貼,而是票借。此種做法既非貼現,就得收取遠期支票。在利率上,則是按月付息而非預扣,所以也可採取機動利率,但因有遠期支票在內,不視為銀行法認可之擔保放款而是信用放款。
如何支票貼現?
但在一般來說發票日並不等於兌現日,實務上都是發票人與持票人雙方同意後的日期,若持票人有資金上的需求並急需要現金週轉,持票人便願意用較低價格取得資金,使實際上所得並非與票面價值相符,這就是所謂的支票貼現。又因為支票貼現必須承擔風險(如跳票),故大多由民間的所謂借款公司或當舖融資公司等來承作,所以慎選一家合法利息有政府核可的借款公司,是保障您自身利益的不二法門。
相關法條:
銀行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
票據法第三條(本票之意義):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第四條(支票之意義):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至於支票的借貸,因票據法第128條有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於是私人間把支票當本票用,拿來借款,借用『貼現』這名詞。若拿支票向銀行借款,以前稱為客票融資。
民國七十五年票據法修正前,開空頭支票須負刑責,且一票一罰,本票只有民事責任;支票付款人為金融機構,本票付款人不一定是金融機構,所以以前私人間比較喜歡接受支票借貸。
至於『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跟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之規定相違背,這是法理上的爭議,迄今未解決。